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舒适优美、幸福和谐的城乡宜居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加快“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全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示范区”创建工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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