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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发〔202033号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合作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5月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合作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提高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的意见》(甘政办〔2019〕112号)和《合作市提高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的工作方案》,整合各行业部门对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资金补贴,增强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农牧村劳动力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促进全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素质的不断提高,管好用好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作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是全市农牧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学员)按照国家扶持政策参加免费技能培训的代金学费补助凭证,是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按要求完成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后向相关行业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的报销凭证。

第三条  培训券补贴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帮扶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基金和其他行业部门或单位用于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资金。  

二、培训券的印刷与内容

第四条  培训券由市人社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  培训券印制数量原则上按照涉及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部门、单位以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的培训任务计划和各项目培训补助资金安排情况为依据来统筹核定。为加快培训券周转使用,做好年度衔接,在每年年底前,参照上年度发放规模,提前印制下年度培训券。  

第六条  培训券包括正面和背面(具体式样见附件),分为正券和副券(存根)两部分。培训券正券正面包括培训券名称、编号、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培训项目、补贴金额、经办人(签字)、签发单位(盖章)、签发时间、有效期限和印制单位全称(签章)等;副券(存根)正面内容同正券。培训券正券背面包括培训技能等级、学员签名、培训机构(盖章)和验收单位(盖章);副券(存根)背面注明是否建档立卡户、申领人签字、申领时间存查。培训券内容可根据培训实际由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补充完善。

第七条  培训券面额采用标明平均补助金额的办法印制,根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600元—1500元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分类和培训成本分A、B、C、D四类,A类1500元/人,B类1200元/人,C类1000元/人,D类600元/人(所列补贴标准为最高指导线,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900元的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培训补贴可以按照各单位上级行业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及标准执行。同时印制实际补贴金额的空项。培训券除实际补贴金额一栏由发放或培训单位按实际规定标准填写外,其余内容由学员在培训时填写。符合补贴条件的各类人员每年度可凭券免费参加一次相应内容(工种)的培训。    

第八条  培训券采取11位数编码,前六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中四位为年度号,后四位数为培训券序号。培训券实行单独编码,流水号从0001开始编写。    

三、培训券的发放

第九条  培训券发放对象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且具有合作市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或农牧村富余劳动力。具体由各承担培训任务的部门、单位按国家补贴政策确定。其中,对农牧村贫困劳动力、失地无业农牧民、残疾人、未能升学的农牧村初高中毕业生、农牧村计划生育户家庭成员、农牧村妇女、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根据培训需求可优先发放。积极鼓励和支持农牧村党员、返乡农民工、未就业的大学生申领培训券带头参加技能培训。

第十条  培训券发放工作在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实施培训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培训任务计划和需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发放给乡镇、街道有培训需求的培训人员。

第十一条  培训券的发放具体程序:

1.承担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各单位,根据年初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计划,及时将任务计划分解至各乡镇、街道,并根据乡镇、街道摸底上报的相关培训项目需求,编制年度技能培训计划上报至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技能培训计划给各单位发放培训券。

2.相关各单位按照本部门的培训计划,给各乡镇、街道发放培训券,各乡镇、街道承担给培训学员发放培训券的主要任务,并负责协调安排和组织各乡镇、街道就近做好培训券的审核发放工作。

3.各乡镇、街道在给培训学员发放培训券时要做好发放培训券登记台账等基础资料,确保申领培训券的人员和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保持一致。每发一券都必须填写培训券正券和副券(存根)内容,要向学员讲明培训券使用和正券填写要求,培训券副券(存根)由发放单位留存。

4.对于在年度执行培训过程中申请培训券且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要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发放。各乡镇、街道可在学员报名参加培训时或在开班前,发放并指导其填写培训券。

5.各培训机构在开班前要将实际报名参加培训人员的电子名册报培训主管单位审核,对其中重复培训人员剔除后反馈各单位。

6.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并报送培训券发放情况,根据培训项目分别报送相关单位负责汇总发放情况,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培训券的使用

第十二条  学员持培训券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专业接受培训。培训券一次性使用,每人每年同一工种(技术)只能凭券享受一次免费培训。其中:给培训机构实际兑付的补贴按照上级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具体培训工种(技术)补贴标准执行。培训券只抵付培训费,在参加培训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培训券采取实名制管理,培训券正券内容由学员本人如实填写,填写信息不全、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由培训机构代理填写的,培训券作废。

第十四条  培训券只限培训券上所填写的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培训券必须与本人相关的身份证明资料一起使用,单独使用无效。符合补贴条件才能参加免费的技能培训。领取培训券的人员中途退学,以及将培训券转让他人的,取消其当年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所填写的培训券作废。培训券为一次性使用票据,当年有效,遗失不补。

第十五条  培训券正券与副券之间的骑缝章必须加盖承担培训任务单位的公章,未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培训券视为作废。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按各自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对培训内容及培训对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统一规范的培训合格证书。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落实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制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兑付等过程的管理,并设立举报电话,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券发放管理台账,实行登记、发放、审核、验收相分离的管理办法。各乡镇、街道要将领取培训券参加培训的学员培训、就业等情况及时录入相应的甘肃省大就业管理系统、劳务输转子系统和国家扶贫开发管理系统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参加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的资格:

1.应按规定采取培训券的补贴方式而未实施的;

2.培训机构没有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培训时间和质量要求,学员对培训质量不满意,培训机构强迫学员填写和上交培训券的;

3.代理或指使学员在填写培训券时弄虚作假,或以其他非补贴对象充当培训补贴对象,在学员身份上弄虚作假的;

4.在培训过程中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的。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1.因履行培训券监管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定点培训机构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的;

2.在培训券监管中与培训机构串通造假,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组织不力、审核不严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对造成严重影响或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省、州政策调整的,按省、州最新政策执行。需要修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经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解释。

附件:合作市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

 

  
附件【33号附件 培训券(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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