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反事实 |
处罚依据 |
履行方式 |
处罚结果 |
结案时间 |
单位名称 |
备注 |
1 |
(2018)07号 |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刘志禄 |
91620100750938800N |
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察时发现,城区格河水体呈白色,经查,为引洮工程2号隧道2标段在施工过程中将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水体,造成格河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主动履行 |
1.立即停止违反行为并整改。2.处以罚款23600元 |
2018.12.30 |
合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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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8)02号 |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张荣昌 |
916230002264204033 |
2018年2月1日下午,在甘肃省环保厅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回头看”督查组一行到西城区热源厂督查期间,西城区热力公司脱硫废水未全部回用于脱硫工艺中,产生的废水私接软管,擅自抽排至厂区内污水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主动履行 |
1.立即停止违反行为并整改。2.处以罚款608700元 |
2018.06.04 |
合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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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8)01号 |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张荣昌 |
916230002264204033 |
2018年2月1日下午,在甘肃省环保厅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回头看”督查组一行到西城区热源厂督查期间,西城区热力公司脱硫废水未全部回用于脱硫工艺中,产生的废水私接软管,擅自抽排至厂区内污水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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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 |
2018.03.13 |
合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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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03号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王海西 |
9162300169037763XX |
2018年5月16日下午6时30分,有人在羚城微信群发布视频反映:大高原房地产建筑工地工人在高空抛洒建筑废料,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责令施工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甘肃省高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地高空抛洒建筑垃圾。 |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
主动履行 |
1.立即停止违反行为并整改。2.处以罚款11000元 |
2018.06.07 |
合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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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8)01号 |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陈善奇 |
91623000MA73M8D156 |
2018年2月2日,合作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甘肃省甘南州国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大酒店生活污水直排格河。 |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 |
主动履行 |
1.立即停止违反行为并整改。2.处以罚款36800元 |
2018.04.12 |
合作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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