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6年1月1日—5月31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履行   方式 处罚   结果 结案时间 单位名称
1 (合)食药监药罚[2016]1号 合作市百幸大药房三分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刘敏   合作市百幸大药房三分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月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合)食药监药罚[2016]2号 合作市街道舟曲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薛梧生    合作市街道舟曲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1359元 2016年1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合)食药监药罚[2016]4号 雒守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雒守俊 雒守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中药材防己;没收违法所得2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38元 2016年1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合)食药监药罚[2016]3号 旦增坚措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旦增坚措 旦增坚措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中药材白鲜皮;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857.6元 2016年1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合)食药监药罚[2016]5号 合作市舟曲路社区服务站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薛梧生 合作市舟曲路社区服务站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小通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510元 2016年1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合)食药监药罚[2016]6号 甘南州红十字仁爱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陈金龙  58594259-6 甘南州红十字仁爱医院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柴胡;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1932元 2016年1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合)食药监药罚[2016]7号 甘南州红十字仁爱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陈金龙  58594259-6 甘南州红十字仁爱医院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蒲黄;没收违法所得4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543.9元 2016年1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合)食药监药罚[2016]8号 张士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张士杰 张士杰经营抽检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血竭;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642元 2016年1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合)食药监药罚[2016]9号 张士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张士杰 张士杰经营抽检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海藻;没收违法所得2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106.4元 2016年1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 (合)食药监食罚[2016]1号 马依黑牙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马依黑牙 当事人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6年5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 (合)食药监食罚[2016]2号 马金花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马金花 当事人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6年5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 (合)食药监食罚[2016]3号 祁发芝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祁发芝 当事人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6年5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 (合)食药监食罚[2016]4号 丹智才旦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丹智才旦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316元 2016年5月16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 (合)食药监食罚[2016]6号 张永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张永文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1339.2元 2016年5月24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闭窗口

承办:合作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1)8232888    投稿邮箱:hzsxxb@hezuo.gov.cn 网站标识码:6230010001 技术维护单位:博达软件

网站编委会成员:合作市委组织部    合作市委宣传部    合作市委办公室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备案序号:陇ICP备15001570号-1

甘公网安备 6230010200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