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6年6月1日—9月3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6年6月1日—9月30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履行   方式 处罚结果 结案时间 单位名称 备   注
1 (合)食药监药罚[2016]10号 甘南州隆宝缘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李旭明   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105.3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95元)三倍罚款人民币585元;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690.3元。 2016年8月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合)食药监药罚[2016]11号 甘南州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马平    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040元)两倍罚款人民币2080元;
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2204.8元
2016年8月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合)食药监药罚[2016]12号 甘南州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马平   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50元)两倍罚款人民币3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计人民币314.25元。
2016年8月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合)食药监药罚[2016]13号 甘南州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马平   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34.2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380元)两倍罚款人民币760元;
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794.3元。
2016年8月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合)食药监食罚[2016]5号 胡彩霞销售过期食品案 胡彩霞   销售过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个品种315箱(货值金额7425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人民币55000元;
 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共计55300元。
2016年8月1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案机构意见   审核机构意见   局领导意见   上级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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