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6年6月1日—9月30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履行 方式 |
处罚结果 |
结案时间 |
单位名称 |
备 注 |
1 |
(合)食药监药罚[2016]10号 |
甘南州隆宝缘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
李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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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1、没收违法所得105.3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95元)三倍罚款人民币585元;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690.3元。 |
2016年8月8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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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食药监药罚[2016]11号 |
甘南州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
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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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1、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040元)两倍罚款人民币2080元;
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2204.8元 |
2016年8月8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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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食药监药罚[2016]12号 |
甘南州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
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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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1、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50元)两倍罚款人民币3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计人民币314.25元。 |
2016年8月8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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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食药监药罚[2016]13号 |
甘南州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
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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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1、没收违法所得34.2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380元)两倍罚款人民币760元;
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7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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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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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食药监食罚[2016]5号 |
胡彩霞销售过期食品案 |
胡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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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 |
主动履行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个品种315箱(货值金额7425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人民币55000元;
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共计5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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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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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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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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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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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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