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为促进我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同时为了加大辖区市场内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我局特此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如下: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履行 方式 |
处罚结果 |
结案时间 |
单位名称 |
备注 |
1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号 |
合作市华联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叶建恩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186袋、盒。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3月1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号 |
徐茂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徐茂霞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98袋、根。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4月28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号 |
桑吉经营不符合食品案 |
桑吉 |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14箱(336杯);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
2014年4月28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 |
(合)食药监食罚[2014]4号 |
宝玉龙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宝玉龙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303袋、盒、罐。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2014年6月4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5 |
(合)食药监食罚[2014]5号 |
潘生平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潘生平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6月2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6 |
(合)食药监食罚[2014]6号 |
张怀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张怀书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175袋、瓶、包。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4年6月3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7 |
(合)食药监食罚[2014]7号 |
牟军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牟军霞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73袋、桶。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7月25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8 |
(合)食药监食罚[2014]8号 |
王丽红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王丽红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没收无标签食品共计80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6月16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9 |
(合)食药监食罚[2014]9号 |
李宗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李宗成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103袋、瓶、罐。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7月11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0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0号 |
马登奎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登奎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6月3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1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1号 |
马明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案 |
马明 |
|
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6月3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2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2号 |
张尕松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张尕松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6月2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3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3号 |
马秀芳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秀芳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7月1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4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4号 |
马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强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6月23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5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5号 |
杨庆伟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杨庆伟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6月2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6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6号 |
马木洒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木洒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6月2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7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7号 |
敏文辉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敏文辉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7月16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8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8号 |
王德祥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王德祥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7月24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19 |
(合)食药监食罚[2014]19号 |
马仲元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仲元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7月25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0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0号 |
李小勇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李小勇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6月2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1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1号 |
康吾麦经营不符合食品案 |
康吾麦 |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337件98瓶。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
2014年7月18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2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2号 |
贺瑞龙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贺瑞龙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8月15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3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3号 |
杜春贵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杜春贵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7月2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4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4号 |
马正清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正清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7月15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5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5号 |
马八四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八四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7月2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6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6号 |
贡保才旦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贡保才旦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8月5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7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7号 |
张梅梅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案 |
张梅梅 |
|
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7月18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8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8号 |
张学宏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张学宏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7月11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9 |
(合)食药监食罚[2014]29号 |
张建文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张建文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66瓶。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7月21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0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0号 |
冯江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冯江全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33瓶。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8月25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1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1号 |
高云俊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高云俊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9月5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2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2号 |
马学明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学明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8月28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3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3号 |
敏文育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敏文育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10月3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4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4号 |
马晓伟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晓伟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500元。 |
2014年9月5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5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5号 |
马尔洒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
马尔洒 |
|
当事人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9月19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6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6号 |
王文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王文昌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35杯。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8月19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7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7号 |
铁发光经营的重庆巴国口福火锅店食品操作间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铁发光 |
|
当事人经营的重庆巴国口福火锅店食品操作间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9月15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8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8号 |
马龙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
马龙 |
|
当事人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9月25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9 |
(合)食药监食罚[2014]39号 |
看召草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看召草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4年12月2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0 |
(合)食药监食罚[2014]40号 |
周贝克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
周贝克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189袋3390千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14年10月3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1 |
(合)食药监食罚[2014]41号 |
蒋红军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
蒋红军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204袋1246千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2 |
(合)食药监食罚[2014]42号 |
顾鸿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
顾鸿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21袋525千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11月3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3 |
(合)食药监食罚[2014]43号 |
王学贵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
王学贵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125袋1220千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16000元。 |
2014年11月11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4 |
(合)食药监食罚[2014]44号 |
贺云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
贺云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9袋225千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14年10月29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5 |
(合)食药监食罚[2014]45号 |
蒋生辉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
蒋生辉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45袋648千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11月4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6 |
(合)食药监食罚[2014]46号 |
张海明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
张海明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21袋210千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10月29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7 |
(合)食药监食罚[2014]47号 |
邵金芳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
邵金芳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17袋170千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4年10月29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办案机构意见 |
|
审核机构意见 |
|
局领导意见 |
|
上级机关意见 |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5年1月1日—4月30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履行 方式 |
处罚结果 |
结案时间 |
单位名称 |
备注 |
1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号 |
合作市吐蕃仓美食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加老 |
|
合作市吐蕃仓美食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5年2月1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 |
(合)食药监食罚[2015]2号 |
计划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计划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无标签食品共计52桶、瓶。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5年2月1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合)食药监食罚[2015]3号 |
马麻二力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麻二力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5年2月13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4 |
(合)食药监食罚[2015]4号 |
武子平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武子平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5年2月13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5 |
(合)食药监食罚[2015]5号 |
许海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许海林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5个品种25瓶、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5年3月16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6 |
(合)食药监食罚[2015]6号 |
王俊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王俊武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7个品种34箱、桶。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6000元。 |
2015年3月16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7 |
(合)食药监食罚[2015]7号 |
鲁桂花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鲁桂花 |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2个品种16瓶。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5年3月16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8 |
(合)食药监食罚[2015]8号 |
刘孝龙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刘孝龙 |
|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5年4月1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9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0号 |
龙布代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龙布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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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5年4月1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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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1号 |
张怀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张怀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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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4个品种72瓶、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5年3月2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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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2号 |
徐立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食品添加剂) |
徐立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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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共计15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5年3月3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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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3号 |
蔡小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蔡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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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3个品种20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5年3月2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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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4号 |
唐正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唐正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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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3个品种94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4000元。 |
2015年4月1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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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5号 |
张超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张超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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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2个品种31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5年3月3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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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6号 |
张惠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张惠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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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4个品种24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5年4月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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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7号 |
贾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贾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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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3个品种44袋。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15年4月1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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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8号 |
苗尚毛吉使用检验不合格肉制品案 |
苗尚毛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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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使用检验不合格肉制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5年4月1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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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合)食药监食罚[2015]19号 |
杨虎成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杨虎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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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1、没收变质食品15袋。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5年4月1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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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合)食药监食罚[2015]20号 |
冯永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冯永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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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9瓶。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5年4月1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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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合)食药监食罚[2015]22号 |
才让吉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才让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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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5年4月1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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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合)食药监食罚[2015]23号 |
马黑麦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马黑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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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2015年4月1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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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合)食药监食罚[2015]24号 |
熊湘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料案 |
熊湘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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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料共计1桶。 |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5年4月17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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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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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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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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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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