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食品案件信息公开的公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为促进我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同时为了加大辖区市场内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我局特此将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如下: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履行   方式 处罚结果 结案时间 单位名称 备注
1 (合)食药监食罚[2014]1号 合作市华联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叶建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186袋、盒。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3月1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合)食药监食罚[2014]2号 徐茂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徐茂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98袋、根。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4月2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合)食药监食罚[2014]3号 桑吉经营不符合食品案 桑吉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14箱(336杯);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2014年4月2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合)食药监食罚[2014]4号 宝玉龙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宝玉龙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303袋、盒、罐。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12000元。 2014年6月4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合)食药监食罚[2014]5号 潘生平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潘生平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6月2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合)食药监食罚[2014]6号 张怀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张怀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175袋、瓶、包。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4年6月3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合)食药监食罚[2014]7号 牟军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牟军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73袋、桶。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合)食药监食罚[2014]8号 王丽红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王丽红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没收无标签食品共计80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6月16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合)食药监食罚[2014]9号 李宗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李宗成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103袋、瓶、罐。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11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 (合)食药监食罚[2014]10号 马登奎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登奎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6月3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 (合)食药监食罚[2014]11号 马明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案 马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6月3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 (合)食药监食罚[2014]12号 张尕松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张尕松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6月2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 (合)食药监食罚[2014]13号 马秀芳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秀芳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1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 (合)食药监食罚[2014]14号 马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强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6月23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 (合)食药监食罚[2014]15号 杨庆伟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杨庆伟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6月2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 (合)食药监食罚[2014]16号 马木洒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木洒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6月2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 (合)食药监食罚[2014]17号 敏文辉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敏文辉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16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 (合)食药监食罚[2014]18号 王德祥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王德祥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7月24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 (合)食药监食罚[2014]19号 马仲元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仲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7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 (合)食药监食罚[2014]20号 李小勇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李小勇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6月2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 (合)食药监食罚[2014]21号 康吾麦经营不符合食品案 康吾麦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337件98瓶。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2014年7月1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 (合)食药监食罚[2014]22号 贺瑞龙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贺瑞龙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8月1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合)食药监食罚[2014]23号 杜春贵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杜春贵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2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4 (合)食药监食罚[2014]24号 马正清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正清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1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5 (合)食药监食罚[2014]25号 马八四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八四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7月2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6 (合)食药监食罚[2014]26号 贡保才旦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贡保才旦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8月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7 (合)食药监食罚[2014]27号 张梅梅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案 张梅梅   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1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8 (合)食药监食罚[2014]28号 张学宏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张学宏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11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9 (合)食药监食罚[2014]29号 张建文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张建文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66瓶。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21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 (合)食药监食罚[2014]30号 冯江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冯江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33瓶。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8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 (合)食药监食罚[2014]31号 高云俊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高云俊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9月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合)食药监食罚[2014]32号 马学明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学明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8月2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 (合)食药监食罚[2014]33号 敏文育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敏文育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0月3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4 (合)食药监食罚[2014]34号 马晓伟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晓伟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500元。 2014年9月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5 (合)食药监食罚[2014]35号 马尔洒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马尔洒   当事人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9月19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6 (合)食药监食罚[2014]36号 王文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王文昌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35杯。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8月19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7 (合)食药监食罚[2014]37号 铁发光经营的重庆巴国口福火锅店食品操作间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铁发光   当事人经营的重庆巴国口福火锅店食品操作间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9月1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8 (合)食药监食罚[2014]38号 马龙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马龙   当事人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9月25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9 (合)食药监食罚[2014]39号 看召草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看召草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2月2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0 (合)食药监食罚[2014]40号 周贝克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周贝克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189袋3390千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0月3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 (合)食药监食罚[2014]41号 蒋红军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蒋红军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204袋1246千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2 (合)食药监食罚[2014]42号 顾鸿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顾鸿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21袋525千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1月3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 (合)食药监食罚[2014]43号 王学贵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王学贵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125袋1220千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16000元。 2014年11月11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4 (合)食药监食罚[2014]44号 贺云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贺云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9袋225千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0月29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5 (合)食药监食罚[2014]45号 蒋生辉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蒋生辉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45袋648千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1月4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6 (合)食药监食罚[2014]46号 张海明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张海明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21袋210千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0月29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7 (合)食药监食罚[2014]47号 邵金芳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邵金芳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17袋170千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0月29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案机构意见   审核机构意见   局领导意见   上级机关意见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5年1月1日—4月30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履行   方式 处罚结果 结案时间 单位名称 备注
1 (合)食药监食罚[2015]1号 合作市吐蕃仓美食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加老   合作市吐蕃仓美食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5年2月1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合)食药监食罚[2015]2号 计划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计划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无标签食品共计52桶、瓶。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2月1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合)食药监食罚[2015]3号 马麻二力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麻二力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2月13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合)食药监食罚[2015]4号 武子平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武子平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2月13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合)食药监食罚[2015]5号 许海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许海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5个品种25瓶、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5年3月16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合)食药监食罚[2015]6号 王俊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王俊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7个品种34箱、桶。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6000元。 2015年3月16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合)食药监食罚[2015]7号 鲁桂花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鲁桂花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2个品种16瓶。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5年3月16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合)食药监食罚[2015]8号 刘孝龙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刘孝龙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4月1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合)食药监食罚[2015]10号 龙布代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龙布代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4月1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 (合)食药监食罚[2015]11号 张怀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张怀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4个品种72瓶、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5年3月2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 (合)食药监食罚[2015]12号 徐立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食品添加剂)  徐立华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共计15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5年3月3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 (合)食药监食罚[2015]13号 蔡小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蔡小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3个品种20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3月2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 (合)食药监食罚[2015]14号 唐正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唐正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3个品种94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4000元。 2015年4月1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 (合)食药监食罚[2015]15号 张超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张超杰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2个品种31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5年3月3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 (合)食药监食罚[2015]16号 张惠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张惠兰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4个品种24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4月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 (合)食药监食罚[2015]17号 贾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贾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3个品种44袋。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4月1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 (合)食药监食罚[2015]18号 苗尚毛吉使用检验不合格肉制品案 苗尚毛吉   当事人经营使用检验不合格肉制品。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4月1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 (合)食药监食罚[2015]19号 杨虎成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杨虎成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1、没收变质食品15袋。2、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5年4月1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 (合)食药监食罚[2015]20号 冯永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冯永志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9瓶。2、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5年4月1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 (合)食药监食罚[2015]22号 才让吉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才让吉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4月1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 (合)食药监食罚[2015]23号 马黑麦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马黑麦   当事人未经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5年4月1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 (合)食药监食罚[2015]24号 熊湘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料案 熊湘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料共计1桶。 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5年4月17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案机构意见   审核机构意见   局领导意见   上级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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