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政府规章

 

甘南州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2018年1月18(州政办发20187号)印发,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结果公告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办、国办《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结合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南州各级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全州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全州各级审计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以下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审计过程性材料及内部管理材料;

(五)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涉及内容与相关审计文书相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甘南日报》、甘南电视台、甘南电台等媒体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政府门户网站或审计机关门户网站发布;

(三)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四)通过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发布;

(五)印制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发送有关单位。

(六)其他适当形式。

第八条 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及提出审计建议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六)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须事先经本级政府同意;

(二)公告向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在呈送的报告中向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说明,经批准同意后公开;

(三)公告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结果,须事先经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批准,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公开;

(四)公告党政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征得交办单位同意;

(五)公告其他审计结果,由各级审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必要时报本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呈送的相关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形成公告稿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审计机关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事宜,应当在报送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提交组织部门等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适时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拟公告的审计结果文稿(以下简称公告稿)应当符合下列审定程序:

(一)牵头组织审计项目实施的部门、单位负责草拟公告稿,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对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

(二)法规部门、总审计师(分管审理工作的单位领导)负责对公告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办公室负责对公告稿的文字、格式及保密情况进行审核;

(四)公告稿起草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对公告稿进行审核;

(五)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公告稿进行审定并签发。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审计结果公告审批程序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告涉及有关部门、单位如对公告相关内容提出异议,由审计机关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督促相关被审计单位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在本级政府网站、审计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公告,重大事项的整改情况需要在州级新闻媒体公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审计局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市审计结果公告情况报州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审计结果公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南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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