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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修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7-09-07 16:21:25  来源:  作者: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修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6年11月1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办法中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在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退化草原治理、超载牲畜核减、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动态监测、技术指导和督查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委会建立村规民约,约定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户牲畜饲养量和超载过牧处罚措施,促进草畜平衡。”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没有开发利用的全民所有草原,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已列入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草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交通、水电、城乡建设、旅游设施等工程建设和采矿中,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使用草原时,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将(二)款修改为“征用、使用草原,必须由征用、使用单位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和牧民安置补助费,征收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款修改为“(一)实行草原登记。国有牧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集体和寺院使用的草原以及牧民承包经营的草原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建立草原档案。

  (二)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单位,每五年进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并确定适宜载畜量,严禁超载过牧。”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户都应当签订草蓄平衡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草原现状、草原适宜载畜量、牲畜种类、数量及减畜数量,草畜平衡目标和主要措施,双方的责任、期限等。”

  七、将第十五条第三款、四款修改为“地质普查、开采矿藏、修公路、修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征用、使用草原,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方可作业。作业完毕,必须在草原监理机构的监督下,由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回填表层土壤,恢复植被。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开设,维护草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和造成环境污染。”

  八、将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除批准的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牧民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加强草原鼠虫病害和毒害草的监测及防治工作,建立监测站点,及时发布鼠虫害和毒害草监测报告。发生危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积极防治。”

  十、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在草原上猎取、捕杀、买卖和运输鹰、雕、鹞、隼、猫头鹰、百灵鸟、沙狐、狐狸和鼬科动物等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增加一款为第二款“禁止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

  十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禁止在草原上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袋。严禁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塑料袋等废弃物,严禁倾倒各类生产生活垃圾,生产生活垃圾在指定地点处理,保持草原环境卫生整洁。”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使用好国家分配的相关资金,加大草原建设的投资,鼓励集体和个人投资,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在草原上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将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二款、六款修改为:“(一)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区域、采挖方式等在草原上采石、挖砂、取土和地质普查、采矿、筑路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批准的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牧民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一款为第十二款:“(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十九、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将“草原补偿费”修改为“草原植被恢复费”。将“县级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草原监理部门”修改为“草原监理机构”。将“采挖证”修改为“采集证”。将“缴纳”修改为“交纳”。将“预测预报”修改为“监测”。将“育草基金”修改为“草原植被恢复费”。

  本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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