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合作市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合作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合作市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合作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合作市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合作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合作市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合作市税务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合作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纪检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合作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合作市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合作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合作市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合作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通过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相关股室提供信息内容。

合作市税务局相关股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本股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股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各级税务机关相关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合作市税务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合作市税务局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合作市税务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合作市税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合作市税务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七)合作市税务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六)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合作市税务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九)合作市税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合作市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合作市税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合作市税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甘南州税务局或者合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合作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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