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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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三、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四、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三)由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八)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局机关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建立健全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局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八、建立健全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九、建立健全审计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局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局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局机关内部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局机关应于每年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三、建立健全送交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局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方便公众网上查阅和现场查阅。 十四、本规定由合作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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