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履行 方式 |
处罚 结果 |
结案时间 |
单位名称 |
备 注 |
1 |
(合)食药监药罚[2014]1号 |
田玲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案 |
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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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药品280(袋、板、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196元 |
2014年7月16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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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食药监药罚[2014]2号 |
合作市隆宝缘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李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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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隆宝缘医院经营超过保质期体外诊断试剂盒及其它过期医疗用品(33盒、支、个、袋).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2014年8月21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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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食药监药罚[2014]3号 |
甘南州红十字仁爱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
陈金龙 |
58594259-6 |
甘南州红十字仁爱医院经营超过保质期体外诊断试剂盒及其它过期医疗器械19个品种(362人份、8瓶、6袋).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2014年7月21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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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食药监药罚[2014]4号 |
田玲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案 |
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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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药品7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99元 |
2014年11月14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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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食药监药罚[2014]5号 |
周春玲经营劣药案 |
周春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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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药品7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28.5元 |
2014年11月2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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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食药监药罚[2014]6号 |
王巧梅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
王巧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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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631.8元。 |
2014年11月19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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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食药监药罚[2014]7号 |
高建萍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案 |
高建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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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当场行政处以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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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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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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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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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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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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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5年1月1日—4月30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履行 方式 |
处罚 结果 |
结案时间 |
单位名称 |
备 注 |
1 |
(合)食药监药罚[2015]1号 |
勒秀乡卫生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
焦世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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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秀乡卫生院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柴胡3袋共3.2kg;没收违法所得64.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494.5元 |
2015年2月9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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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食药监药罚[2015]2号 |
勒秀乡卫生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
焦世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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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秀乡卫生院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山药2袋共1.9kg;没收违法所得117.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687.8元 |
2015年2月9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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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食药监药罚[2015]3号 |
甘南金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
金凌志 |
78401139-9 |
甘南金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中药材白及2.55kg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3480元 |
2015年2月13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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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食药监药罚[2015]4号 |
牛武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
牛武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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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草豆蔻210g:没收违法所得119.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494.8元 |
2015年2月1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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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食药监药罚[2015]5号 |
合作市舟曲路社区服务站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
薛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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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舟曲路社区服务站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4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137元 |
2015年2月12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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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食药监药罚[2015]6号 |
甘南州红十字仁爱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
陈金龙 |
58594259-6 |
甘南州红十字仁爱医院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3袋共1062g;没收违法所得680.7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1160.7元 |
2015年2月10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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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食药监药罚[2015]7号 |
甘南金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
金凌志 |
78401139-9 |
甘南金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谷精草2.55kg.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14.2元 |
2015年2月16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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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食药监药罚[2015]8号 |
李小芬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案 |
李小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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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抽检不符合标准的鹿角胶210g;没收违法所得580.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1600.8元 |
2015年3月13日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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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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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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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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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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