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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6年6月1日—9月30日)
时间:2016-10-11 15:37:02 来源: 作者:
公开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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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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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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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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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2016年6月1日—9月30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履行 方式
处罚结果
结案时间
单位名称
备 注
1
(合)食药监药罚[2016]10号
甘南州隆宝缘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李旭明
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105.3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95元)三倍罚款人民币585元;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690.3元。
2016年8月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合)食药监药罚[2016]11号
甘南州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马平
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040元)两倍罚款人民币2080元;
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2204.8元
2016年8月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合)食药监药罚[2016]12号
甘南州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马平
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50元)两倍罚款人民币3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计人民币314.25元。
2016年8月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合)食药监药罚[2016]13号
甘南州人民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案
马平
使用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主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34.2元;
2、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380元)两倍罚款人民币760元;
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794.3元。
2016年8月8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合)食药监食罚[2016]5号
胡彩霞销售过期食品案
胡彩霞
销售过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
主动履行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个品种315箱(货值金额7425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人民币55000元;
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共计55300元。
2016年8月10日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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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意见
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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