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事人) |
违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履行方式 |
处罚结果 |
结案时间 |
单位名称 |
备注 |
1 |
(合)食药监药罚〔2016〕17号 |
甘南隆宝缘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劣药“葛根及”及假药“百部”案 |
李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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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劣药“葛根及”及假药“百部”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1.没收葛根 违反所得:192元(货值金额54元)2.没收百部违反所得:86.8元(货值金额50元)3.以上合并执行罚没款690.8元. |
2017.02.03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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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食药监药罚〔2017〕2号 |
刘震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
刘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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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罚款。 |
主动履行 |
1.没收过期药品9盒.2.并处货值金额:40.5元三倍罚款人民币121.5元。 |
2017.05.04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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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食药监械罚〔2017〕2号 |
舒新礼未建立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
舒新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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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7.05.17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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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食药监械罚〔2017〕3号 |
郑灵辉未建立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
郑灵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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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7.05.17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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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食药监妆罚〔2017〕1号 |
李芳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李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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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 |
主动履行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袋。2.没收违法所得40元三倍罚款人民币120元.3.合并执行罚没款共计160元. |
2017.05.17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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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食药监食罚〔2017〕1号 |
卢红霞未按要求建立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
卢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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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建立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2017.05.03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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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食药监食罚〔2017〕2号 |
拜五麦未按要求采取防蝇,防尘,防鼠措施案 |
拜五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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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要求采取防蝇,防尘,防鼠措施 |
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17.05.03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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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食药监食罚〔2017〕3号 |
李海比擅自改变“备案登记证明”备注项目案 |
李海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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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备案登记证明”备注项目 |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2017.05.03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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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合)食药监食罚〔2017〕4号 |
金秀华未按要求落实原料采购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案 |
金秀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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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落实原料采购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 |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2017.05.03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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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合)食药监食罚〔2017〕5号 |
铁发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铁发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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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1656元 |
2017.05.03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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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食药监食罚〔2017〕6号 |
徐占虎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
徐占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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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7.05.03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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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食药监食罚〔2017〕7号 |
西合刀才旦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
西合刀才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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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7.05.03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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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食药监食罚〔2017〕8号 |
卡毛才让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卡毛才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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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2973元 |
2017.05.03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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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合)食药监食罚〔2017〕9号 |
张卓么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张卓么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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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 |
主动履行 |
没收违法所得3597元 |
2017.05.05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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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合)食药监食罚〔2017〕10号 |
周加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周加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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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 |
主动履行 |
没收违法所得3574元 |
2017.05.11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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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合)食药监食罚〔2017〕11号 |
张军红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
张军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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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
主动履行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7.05.17 |
合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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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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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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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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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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