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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第一期)

时间:2017-05-28 15:25:57  来源:  作者:

公开信息分类 [!--xxfl--] 文件编号 [!--wjbh--]
索取号 [!--sqh--] 发布单位 [!--fbdw--]

王兆芳等629户个体工商户:
经查,王兆芳等629户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经我局登记注册后,因存在自行歇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六个月以上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形,经本局2017年5月22日催告后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作废。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工商局或合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名单附后)
 
 
 
合作市工商质监局
2017年5月28日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第二期)

赵寿菊等550户个体工商户:
经查, 赵寿菊等550户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经我局登记注册后,因存在自行歇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六个月以上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形,经本局2017年5月23日催告后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现决定注销当事人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作废。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南州工商局或合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名单附后)
 
 

桌面.zip
文件类型: .zip e3c87b7e1e3467f2fa1c823539a87724.zip (104.66 KB)


 
合作市工商质监局
201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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