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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4·09”机械伤害事故
调查处理结果公示
2017年4月9日晚上23时左右,位于合作市坚木克尔街道办辖区的甘肃合作监狱在清理监狱原B门、值班室和接见室拆除垃圾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甘肃合作监狱“4•09”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事故性质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6441-86)确定本起事故为机械伤害事故;经调查认定,合作甘肃监狱“4•09”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3条规定,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甘肃合作监狱“4·09”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设单位甘肃合作监狱作为该项目发包单位安全意识不强,违规将建筑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根据《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60号)第四、十一、十二相关规定,甘肃合作监狱向合作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甘肃合作监狱党委(组)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委办备案。
2.赵文忠,工程承包人,无任何施工资质证照,强令挖机冒险作业,未对工人进行工作岗位危害因素告知;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罚款。
3.丁东亮,挖掘机司机,未经过相关专业培训,未持《建设机械岗位作业人员证书》而擅自驾驶并操作挖掘机,冒险作业,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罚款。
合作市安监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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