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农牧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4-18 10:02:24  来源:  作者:

公开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合政办发〔2016〕54号
索取号 合政办发〔2016〕54号 发布单位 合作市政府办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作市农牧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
合作市农牧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牧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农牧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牧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牧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农牧村饮用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农牧村集中提供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河、溪水、涵渠等地表水资源和潜流泉水等地下水资源。
第四条 凡属于农牧村饮用水水源的均属于市级重点保护水源,合作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农牧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水务水电、环保、农牧、经信、国土资源、住建、林业、卫计等部门及相关乡(街道)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农牧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创新机制、加强监管、明确职责、强化考核”的原则,水源污染治理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农牧村饮用水源监测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农牧村饮用水源和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农牧村饮用水源和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农牧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防护
第九条 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地表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水务水电、卫计等部门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以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并结合我市水域特点和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并按要求进行分级防治及设立界标及警示标示。
第十条 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市的范围为:
(一)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有防洪堤河段为防洪堤内水域,没有防洪堤的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有防洪堤河段为防洪堤内水域,没有防洪堤的宽度为 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陆域范围为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0米的区域。
(二)水库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水域面积。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区域)。
(三)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以开采井、泉眼为圆心,半径100米以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为半径1000米以内(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第十一条 农牧村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第十二条 农牧村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
第十三条 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他剧毒物品等危险废物,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倾倒生活垃圾、建设工程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和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场、加工场;
(五)禁止通过投放化学物品和肥料等从事鱼类水产养殖活动,不得使用炸药、毒品等捕杀鱼类。
(六)禁止利用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七)禁止新设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八)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九)禁止修建渗水厕所和污水明渠;
(十)风景旅游区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四条 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地表水供水设施和保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禁止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
(四)禁止设置油库、加油站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 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可能影响农牧村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必须依法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农牧村饮用水水源污染。
 
第三章 农牧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与农牧村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责任乡、街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市水务水电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农牧村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管;
(二)负责农牧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和水环境监测工作;
(三)负责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牌、界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破坏,查处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事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农牧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划定农牧村饮用水水源,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农牧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管,对威胁饮水安全的污染建设单位应监督其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采取关停等强制性应急措施;
(二)查处投放化学物品、肥料养殖鱼类和未按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等污染农牧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三)根据农牧村饮用水水源建设规划,会同水务水电部门划分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条 市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实施监管,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二)制订相关政策,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污染的工业企业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二)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淘汰。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对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实施监管,纠正、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城镇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施建设的管理,防止城镇生活污水污染农牧村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四条 市林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对农牧村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农牧村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实施监管;
(二)制定农牧村饮水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农牧村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三)加强对农牧民饮水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十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规划、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牧村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责任乡(街道)和水管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管辖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二)认真落实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督促辖区村民保护饮用水源,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污染、破坏农牧村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三)增加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投入,加大对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整治力度,确保农牧村饮水安全。
(四)制定和完善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各类应急预案,有效防止农牧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减轻其污染危害程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实用技术。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九条 农牧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市政府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对保护农牧村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务水电、环保、农牧、经信、国土资源、住建、林业、卫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市水务水电、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水电、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水电和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 职
合作旅游
合作旅游
合作景恒国际酒店
合作景恒国际酒店
甘南岗拉梅朵旅行社
甘南岗拉梅朵旅行社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