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息分类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合政办发〔2016〕203号 |
索取号 |
合政办发〔2016〕203号 |
发布单位 |
合作市政府办公室 |
各乡、街道,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合各单位:
《合作市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合作市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稳步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住房租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落实到具体补贴对象。
二、资金来源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贴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贴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实施办法
1.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主要用于解决本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租用廉租房和政府公产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2.每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人均16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6.5元。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管局会同财政、发改、人社、民政、统计等部门每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3.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补贴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补贴面积应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4.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财政、民政、人社、税务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内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24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月人均低于1650元。
住房困难及低收入标准由市房管局及统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人社、民政等部门每两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程序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管局。
(三)审核。市房管局局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市房管局按照规定条件由低到高排序,分批解决。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六、补贴发放
市房管局会同民政、人社及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对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状况每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24平方米的;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七)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如数退还。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弄虚作假或对已批准的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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