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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农牧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监管机制》等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10-19 18:37:53  来源:  作者:

公开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121
索取号 121 发布单位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合政办发〔2018121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农牧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监管机制》制度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合作市农牧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管机制》、《合作市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和《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19

合作市农牧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管机制

 

为加强农牧村电子商务市场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打击农牧村网络商品交易网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农牧村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农牧村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此监管机制。

第一条  明确职责分工。要求网监、企业监管、消保维权等有关职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推进和落实,做到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协调配合线上线下联动整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构建信息共享、上下畅通、内外互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合力。

第二条  对辖区内网店销售的驰名商标和本地著名商标的涉农产品,通过网上搜索和实地检查、生产企业参与识别等方法,开展打假维权行动,防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骗农、坑农行为发生。

第三条  对辖区内网店出售的品牌商品有针对性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一旦发现违法经营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四条  对辖区内销量较大网店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广告中是否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宣传、伪造标识、伪造证书、伪造资质情况,一旦发现违法虚假宣传伪造资质等行为,影响较大的,要依法查处。

第五条  对辖区内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评价评分进行抽查。对利用刷分群有偿刷分、走物流空包刷分、第三方交易平台虚构交易数量、删除不利评价等刷信用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辖区内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建立监管台账。登其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学习培训等情况。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对入驻平台的网店进行实名制审查,并核实入驻网店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是否有效。应取得许可方可经营的网店,在未取得许可前,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为其提供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积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需获取许可才能经营的行业清单。要经常组织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管理人员和网店负责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第七条  积极推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督促其履行消费维权责任,公示受理消费者投诉途径,并利用投诉服务电话、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渠道维护自已权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请求,及时提供有关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登记信息、交易信息等有关情况,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对侵犯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故意拖延无理拒绝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

第八条  在查处农牧村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件中,对确需暂时屏蔽、停止接入服务或关闭网站的,应将违法行为网站名单并附行政处罚建议书或决定书有效复印件上报市工商质监局,由市工商质监局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异地涉嫌严重违法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网店,需要异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应按有关程序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违法经营主体情况、网络平台情况主要违法事实等事项,同时附有关材料。

 


合作市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

 

为了维护我市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市电商企业市场信用度和竞争力,对电商企业工作水平和信誉度进行综合评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并提供有关服务的商业形态。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利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及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经营信息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为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经营信息发布平台等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线路租用、建站服务、域名代理注册等服务的经营者。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受本制度的监管和约束。

第三条  合作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制度内容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市商务局统一协调下,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商质监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开展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及时掌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支持市电子商务协会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信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七条  已经在工商质监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八条  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可通过向工商质监部门申请电子商务主体备案登记获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主体名称、主体类型、网站名称、网站域名、IP地址、网站类型、ICP许可证号、ISP提供商、服务器机房地址、联系方式其它有关的注册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等。经营者应对其备案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1.网上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

2.非以个人而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上经营的。

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网上交易的商品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2.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保证质量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3.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应当事先在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服务的名称、生产者(提供者)、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配送范围、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妥善处理。

4.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要求,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给予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⑤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5.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6.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完整保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7.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网络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核审制度;

3.网络平台交易规则;

4.信息披露与信息审核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公示及预警机制;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查验接受其服务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真实身份应当具备的经营资格证明,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库。

2.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关信息、记录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中,经营者营业执照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2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2年。

3.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处理。无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前应当获得明确许可,明确告知使用用途,严格按照对客户的承诺使用客户信息,并保证客户随时了解情况和进行修改。

5.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许可使用出售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得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垃圾电子邮件的传播。

7.在明知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及时采取不予发布、移除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交易基础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库,查验用户真实身份和应当具备的经营资格证明,并依法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协议,不得为无合法身份的用户提供服务。

2.依法记录用户上网信息。用户营业执照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3.发生纠纷时,向有权处理纠纷的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处理。

4.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许可使用或出售其掌握的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网络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窃取他人交易信息,发布违法广告进行恶意对比、恶意压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交易行为。

2.未经许可,将证明商标标识及地理标志标识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可见、埋设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造成误导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网页设计,造成与他人的网站相混淆。

4.在网站上伪造、冒用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标识等标志。

5.在网站上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企业形象、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6.以合同格式条款、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冒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他人企业的名义,推广其商品网络服务,欺骗消费者。

8.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

9.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的商品。

10.利用网络打着“产品网络直销”、“网上资本运作”等名义,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为网络传销活动提供平台、空间、服务器托管等服务。

11.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

1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工商质监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托网络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工商质监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

2.对涉嫌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查阅、复制、下载、打印网络商品交易有关的信息、记录和资料,进行电子数据的采集与固定。

3.检查涉嫌从事网络商品和有关服务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质监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保护其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工商质监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违法经营活动时,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说明、提供情况,并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在采集、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将网站页面、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库等电子证据以书面等有形载体进行固定与显示。必要时使用计算机存储设备存储、视频采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辅助。本制度所称的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文件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事件有关事实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以有形载体固定与显示的电子证据,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除可以通过当事人确认、公证机关的公证等方式予以证明外,还可以通过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鉴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出具的证明等多种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立案后,需要有关联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基础服务经营者暂停提供服务的,经工商质监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下达暂停提供服务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  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于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行为人网站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建议书送交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工商质监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和《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发﹝2017〕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总体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市扶贫办负责项目资金监管。

第三条  申报项目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申报项目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物流、培训等业务;

2.申报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3.申报单位(企业)必须在市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政策支持方向,属于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五大全覆盖体系”建设涉及的11类重点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市商务局预审;

2.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开展项目预评审;

3.项目预评审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汇总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4.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市商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以书面批复同意实施,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第六条  申报单位(企业)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市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3.按照财政局、扶贫办市商务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4.接受领导小组及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8.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方案要求,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验收。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

3.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4.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5.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项目,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6.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验收不通过等有关文件。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2.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4.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配合市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市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1.在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2.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3.阻挠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设立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快合作市电子商务发展,扎实有效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合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支持资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印发的《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扶贫办安排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总投资220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2000万元1500万元已到账,地方配套资金200万元,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中央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

2.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重点支持电商基础薄弱环节,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合理确定资金分配,发挥中央专项资金最大效益。

第五条  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有关要求,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合作市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资金安排:40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300万地方配套资金100万元)

建设内容:合作市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1个、农牧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45个,主要用于办公、培训、产品展示、数据采集统计等场所的提升改造和配备电脑、打(复)印机、音像(视频、LED显示)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有关软件、办公桌椅等设施设备

建设要求:

1合作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农牧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必须功能健全、制度完善、职能明确、管理规范;

2合作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须具备电商孵化、人员培训、产品展示、数据统计展示、创客空间、电商企业入驻、公共服务等功能,电商风格显著,2018年10底前建成交付使用;

3)农牧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通过配备电脑、LED显示屏、电视、网络连接设备、室内外标识牌、办公桌椅等设施设备达到规定标准,具备电商服务规定的基本功能,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建成并交付使用(参照省商务厅农牧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有关建设标准);可以为村民提供代购代销、代收发货、缴费支付、订票、信息服务等功能。

4按统一要求进行装修装饰,门头、标识牌特征醒目,“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合作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XX乡(镇)XX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等字样;

5)农牧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实现乡镇行政村全覆盖。

2.农牧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资金安排:24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

建设内容:开展面向基层政府机关、村两委班子农牧村专业合作社、农牧村创业青年农牧民群众的电子商务培训。重点培训农牧村贫困户、农牧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和第一书记等有志立足农牧村、有意向从事电商创业的人员。

1针对市、乡(镇)、村干部等对象,开设以“互联网+”、电商趋势分析、县域电商发展政策及机遇、农牧村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及成功案例分析等课程为主的引导式培训;

2针对农牧民群众,开设以电商发展形势、农产品网销、网络购物、网上交易、网络平台使用网络安全等有关课程为主的普及式培训;

3针对有电商创业意愿的人员开设电商(微商)交易平台的店铺注册、网店设计装饰、运营管理及推广、客服服务等课程为主的电商创业基础、进阶、精英等教程;

4针对农牧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负责人开设以代购代销、在线支付、多平台销售、物流软件应用、农牧村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农产品销售技巧等内容为主的技能培训;

5)根据实际需要,开设针对其的电商类培训。

建设要求:

1培训要根据人员结构,区分类别和层次,按计划、分阶段进行;

2培训资料应符合项目验收要求和合作市有关培训规定。

3培训总目标为5000人次,其中培训获得电子商务员等证书的专业人才不低于500名1500人次,普及型培训3500人次;

4培训费用参照合作市党政机关有关培训标准,并厉行节约。

3.市、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资金安排:50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

建设内容:建设3000平米市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完善服务信息平台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从市到乡(镇)“最初一公里”乡(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问题,建立完善市、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含冷链)体系。

建设要求:

1整合利用乡镇商贸点、邮政所、供销合作社、“万村千乡”和农牧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等资源,建设乡镇物流站村级配送点,逐步实现包裹快件从市电商物流仓储中心到村级网点24小时内到达,村级网点到农户12小时内到达,从合作到兰州的快递包裹在24小时内到达;

2有完善的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功能(设有冷藏区域),具备网销网购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并逐步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有关功能,达到有关规定标准;

3市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和村级物流配送站点在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

4)项目要充分发挥公共职能,达到资源共享开发目的,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

4.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资金安排:25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

建设内容:购置有关影像采集、网络传输、溯源等设施设备完善诚信认证体系、溯源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开展本地农产品质量标准化、三品一标、农产品网贷开发及包装、农产品品牌培育、农产品网货供应中心建设等工作,着力打造全市网货供应链。

建设要求:面向有条件的农产品建设追溯和质量认证体系,达到可通过条形码或二维码溯源防伪目标,能够查询到产品从源头到末端的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完成“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

5.农产品品牌培育及推广建设

资金安排:610万元(中央专项资金)

建设内容:整合合作市农产品种植、储藏加工销售等企业,对产品梳理挖掘后进行营销策划,并实施网络营销,形成完整的县域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包括地标品牌的特色产品培育,农产品特色品牌建设,活动策划、媒体策略、品牌塑造、形象打造、媒体活动等公关活动,推广渠道维护和拓展,包装升级,线上线下营销,举办村电子商务知识竞赛电商创业大赛等活动,打造电商示范乡(镇)、电商村等

建设要求:

1设计1个具有我市民俗文化特色的县域公共品牌,形成县域农畜特产品包装10种以上;

2对特色农产品进行提升,统一策划设计包装升级,并开发新的网销产品,推动产业建设及转型升级;

3采集农户基本信息家庭农产品信息,汇总整合资源,综合统筹农产品储量等数据,为农户提供产品上行渠道信息,帮助农户增收;

4主流电商平台旗舰店推广,其他垂直电子商务平台渠道推广;

5培育我市自有电商品牌,挖掘适合电商的网贷化产品,推动特色产品的工业化、标准化,培育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种子企业20户、示范性网店30户,网店总数达到600以上,大幅提升我市特色农产品知名度,带动贫困户致富增收;

6举办高峰论坛、双创大赛、创客交流线下展览活动;

7各级媒体上大力宣传合作市开展电子商务有关活动的报道;

8创新各种渠道,向群众广泛宣传。

6.奖励补助

资金安排:200万元

1)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元,主要对农村优秀电商公共服务站点、优秀电商创业大中专学生、优秀电商创业贫困户示范性网店优秀电商专业合作社、优秀电商企业和有关优秀电商个人等进行奖励;

2)安排地方配套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乡的物流补贴

以上两补贴,按具体奖补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资金由市商务局牵头与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要按照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要求,严把项目质量和进度,防止触碰项目资金红线。

1.项目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贴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效益等内容,并作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验收对完成的项目内容,由市财政局、扶贫办和市商务局进行联合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国家第三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为标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九条  公示公告项目有关资金拨付文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使用方向严格控制在资金支持范围内,对不符合项目支持方向和上级督导不允许支出的项目,一律不予拨款,对已拨出的进行追回。报账人负责收集整理报账资料、提出报账申请等,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资金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拨付程序

1.实施企业向市电商办提交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及有关拨款资料见附件,经市电商办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商务局审核,经三家审核同意后,由商务局拨付;

2.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审计部门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商务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根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和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项目建设的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如数追缴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附件: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

 

 

 

 

 

 

 

 

 

 

 

 

 

 

附件:

 

合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

 

 

申请拨付资金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申请项目资金提供的相关材料(填列)

 

本次拨付金额(万元)

 

累计拨付金额(万元)

 

 

商务局审核意见

 

 

负责领导:          业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扶贫办审核意见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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