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黄标车”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进行交通管制。现就我市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范围
限制通行车辆为“黄标车”(指经环保检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禁止限行区域内上路行驶。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路段
合作市当周街(冷库路口—颐和大酒店路口)包括永曲东路、东西一路、东西二路、东西三路、东西四路、德吉巷、卓玛东西路、博峪路、卓尼东西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一)2015年9月15日起2015年12月31日,每日7时至20时,为“黄标车”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现场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允许驶入限行区域。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日7时至20时,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其它事项
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核发,车主可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各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
本通告实施后,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特此通告。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