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实现草原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基本草原划定范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区域
佐盖曼玛镇、那吾镇、勒秀镇、佐盖多玛乡、卡加曼乡、坚木克尔街道办、当周街道办区域内的部分基本草原。
二、调整面积
将佐盖曼玛镇区域内的5250亩基本草原(其中:地瑞行政村2000亩、扎代行政村3200亩、美武行政村50亩)、那吾镇区域内的6710亩基本草原(其中:加拉行政村720亩、塔瓦行政村1520亩、多河行政村4300亩、绍玛行政村15亩、达洒行政村105亩、南木楼行政村50亩)、勒秀镇区域内的21005亩基本草原(麻木索那行政村21005亩)、佐盖多玛乡区域内的13亩基本草原(其中:仁多玛行政村13亩)、卡加曼乡区域的44亩基本草原(其中:香拉行政村44亩)、坚木克尔街道办区域的34亩基本草原(坚木克尔街道扎油新村34亩)、当周街道办区域的330亩基本草原(其中:南木楼行政村330亩)调整为非基本草原,以上调整面积共计33386亩。
三、其他事项
基本草原变更调整后,调整为非基本草原的,依然受法律法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用途,确需占用必须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生效。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