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我市对各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合作市各部门保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合作市民政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