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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19 10:44:58 阅读次数:次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对甘南州和田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市勒秀加油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719日至729,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

联系人:索南扎西

联系电话: 15769389528


附件: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

2024719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企业)

处罚

对象

处罚决定

书编号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

内容

备注






甘南州和田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市勒秀加油站






(合)应急罚〔20241

2024614,我局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专家会诊”安全大检查,发现现场未见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经现场问询,站内人员对本职工作不清,对安全教育情况不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劳动者的,应当讲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 10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规定。



行政处罚1万元人民币


合作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结果(个人)

处罚

对象

处罚决定

书编号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条款

行政处罚内容

备注






甘南州和田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市勒秀加油站






(合)应急罚〔20242

2024614,我局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专家会诊”安全大检查,发现现场未见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经现场问询,站内人员对本职工作不清,对安全教育情况不明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第二款组织或参与者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给予 你(单位)加站长绽富明作出仟元整(1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规定。



行政处罚1.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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