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政发〔2022〕21号
合作市人民政府 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合作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4月7日六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合作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四好农村路”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打造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农村公路新格局,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总体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以建设“四好农村公路”为主要目标,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服务乡村振兴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责任明确、管养有效、奖惩有力”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路长管理制度,落实市、乡(镇)两级政府和村委会的管养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农村公路管养,推进应急管理、路产路权保护,全面改善公路综合环境,提升公路服务能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建立市、乡(镇)、村三级“路长制”,对全市农村公路县道(含市域内国道、省道)、乡道、村道实施有效管护。 二、组织机构 市、乡(镇)、村三级路长以市级辖区为单位,按“分级管理、层次处置、分级考核”原则成立合作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措 白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虎元强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聂次仁 市委常委、副市长 纳卓东珠 市政府副市长 刘洋萍 市政府副市长 杨承业 市政府副市长 杨海林 市政府副市长 陈建新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道吉仁青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仁杰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阿 黑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赵 崎 市工信局局长 刘海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昌平 市财政局局长 才让道布旦 市人社局局长 蔡春龙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永安 市住建局局长 云才让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德 拉 市水务局局长 永 福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当子加 市商务局局长 李建军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杨周瓜 市应急局局长 才让克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兴涛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薛禅生 州生态环境局合作分局局长 李晓芬 那吾镇人民政府镇长 南木卡桑杰 勒秀镇人民政府镇长 党增杰 佐盖曼玛镇人民政府镇长 才让扎西 佐盖多玛乡人民政府乡长 丁大伟 卡加曼乡人民政府乡长 桑 老 卡加道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道吉仁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云才让同志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统筹、指导、巡查联络等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三、职责分工 (一)路长及路长办公室职责。总路长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总负责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路长制的组织、调度、协调和监督工作,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养和路域环境整治资金,协调处理路域环境整治、应急处置、路产路权保护等“四好农村路”建设推进的重大问题;督导下级路长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审定乡镇路长考评结果;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下级路长依规进行问责。 市路长办公室负责制定路长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督促落实总路长的工作部署和问题处置,以及督导、考核具体工作,强化激励问责;负责乡村道路专管员技术培训,组织制定专管员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市级季度考核、乡镇每月考核的考评机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公路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及保险理赔,监督公路工程实施。 (二)相关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局:对于公路改扩建、沿线环境整治和隐患治理等建设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协助做好公路建设规划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涉嫌公路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公路行车秩序管理,重点整治超载、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查处车窗抛物等行为;发现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及时通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路长制”工作开展和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负责监督管理“路长制”资金,严格审定用款计划和开支标准。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规建设进行监督,加大对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设和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核查,对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擅自挖沙取石采矿等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公路建设国土审批。市住建局:负责公路沿线乡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审批和管理;加强途经城乡规划区段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对于公路改扩建、沿线环境整治和隐患治理等建设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联合相关单位整治公路控制区内违章建筑和治理城市道路的抛、洒、滴、漏等污染公路环境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协调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加强超限超载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水毁塌方等重点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农村公路的新建和提质改造,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维修工作。市水务局:加强公路沿线灌排体系建设,提高公路两侧区域的防洪灌溉能力;鼓励对公路沿线山塘水库进行生态修复;协助做好公路沿线绿化带灌溉水源的保障。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加大对农业机械车辆设备擅自行驶并损坏公路行为的查处力度;劝导群众不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统一设计、规范设置公路旅游标识标牌;结合实际在公路沿线设置旅游服务设施。市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占路为市、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市乡村振兴局:协助做好“四好农村路”建设和巩固提升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合作分局:负责开展排入公路控制区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对于公路改扩建、沿线环境整治和隐患治理等建设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三)乡镇路长及乡镇路长办公室职责。乡镇路长为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和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建设用地征迁及公路养护管理;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在上级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协助开展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督导、考评乡村道路专管员履职情况;协助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养机构开展县道管养有关工作,负责村路长履职考核。 乡镇路长办公室与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职责由乡镇路长自行明确。 (四)村路长职责。村路长为辖区内村道建设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的协调;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建设用地征迁和县乡道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项。 (五)乡村道路专管员职责。乡村道路专管员在市路长办公室和乡(镇)、村路长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监督巡查和考核,督促日常管养开展和问题整改落实,负责乡村道路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及保险理赔,监督乡村道路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巡查。县道路长每季度开展责任路线巡查不少于2次,乡道路长每月开展责任路线巡查不少于2次,村道路长每周开展责任路线巡查不少于1次,汛期、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期间加大巡查力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巡查内容包括道路是否存在路基挡墙垮塌、路面下沉损毁、路面占道堆物、边坡塌方、边沟或涵洞堵塞,桥隧结构出现裂缝、破损、塌陷等险情,临崖临水、长大桥隧、连续长陡坡等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及路产路权保护等问题。 (二)处置。各级路长在开展责任路线巡查中,发现问题交本级路长办,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交办成员单位进行处置,处置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各级路长。 (三)督查。各级路长办要对交办问题办理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对处置不力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通报。各级路长办要对问题处置和督查情况适时进行书面通报,通报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各乡(镇)要及时制定并上报本乡(镇)路长制工作方案及辖区内各村组路长名单。 (二)落实养护资金。按照《甘肃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原则上按照每年县道10000元/公里、乡道5000元/公里、村道3000元/公里的标准,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市级承担部分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确保日常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路长制”工作考核体系,将“路长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督促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在农村公路起点设置路长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大力宣传“路长制”工作,为“路长制”实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合作市公路“路长制”明细表 相关文档 |
附件【合作市公路“路长制”明细表.docx】 |
【关闭窗口】 |
承办:合作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1)8232888 投稿邮箱:hzsxxb@hezuo.gov.cn 网站标识码:6230010001 技术维护单位:博达软件
网站编委会成员:合作市委组织部 合作市委宣传部 合作市委办公室 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合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备案序号:陇ICP备150015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