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
(1)事项简介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明信息变更, 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出资人的。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税费缴纳凭证(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的)、宗地图(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面积变化)
(1)事项简介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发生变更的。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依变更原因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出让土地的,需要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需要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②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部分土地灭失的材料;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用途变化)
(1)事项简介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用途变更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用途发生变化,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和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名)
(1)事项简介
因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身份证类型、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或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出资人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夫妻更名)
(1)事项简介
不动产权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要求对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可申请夫妻更名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6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事项简介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面积等发生变化,可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事项简介
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面积发生变化,可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因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坐落变更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坐落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1)事项简介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③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9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事项简介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房屋,依法发生坐落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等情形时,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宅基地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提交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涉及公证(认证)的,提交公证(认证)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宅基地坐落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证—归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摘选自: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