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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合作辖区3名驾驶员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实刑!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生命无价 酒后禁驾”

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交警始终坚持“零容忍”

但总有少数驾驶人心存侥幸

酒驾上路……

现将近期被判处实刑的案例予以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案例一

2024年8月29日22时33分许,民警接到报警称:南杰某某驾驶甘PA77**号小型轿车与刘海某停放在小区院内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剐擦,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南杰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因南杰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随即民警将其带至甘南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后经鉴定,从南杰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247.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12月3日,南杰某某被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7月22日21时26分许,潘某某驾驶甘NV8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合作市舟曲西路出念钦街西208米处时,与袁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甘A5C**号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潘某某驾驶甘NV82**号小型轿车驶离现场,袁某某随即报警。民警通过侦查确定甘NV82**号小型轿车为肇事车辆,民警对驾驶员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甘南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后经鉴定,从潘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85.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12月3日,潘某某被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7月15日06时40分许,云某某驾驶甘PCL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腊子口路进当周街南延伸段西4米处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甘P090**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云某某驾驶甘PCL0**号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民警通过侦查确定甘P090**号小型轿车为肇事车辆,民警对驾驶员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甘南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后经鉴定,从云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6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12月3日,云某某被合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酒后驾车

危害有多大、成本就有多高

合作公安交警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驾醉驾是违法犯罪行为

极易导致严重交通事故

广大驾驶人

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

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自觉做到不酒驾

亲朋好友间也要互相提醒

坚决劝阻制止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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