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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rmzfbgs/2023-00089
  • 标      题:合作市人民政府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草畜平衡超载核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2-10-11

合作市人民政府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草畜平衡超载核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发〔2022〕44号

合作市人民政府

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草畜平衡超载核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合作市草畜平衡超载核减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合作市草畜平衡超载牲畜核减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群众增收为目标,坚决扛起黄河上游生态保护政治责任,切实解决畜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现实矛盾,努力构建草原增绿、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共赢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持续推进禁牧与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努力实现全州草畜动态平衡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保护生态、绿色发展原则。按照“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既要保护好草原生态,又要通过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五条 坚持制度管理、严格执法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天然草原动态监测和草原监管执法,全面落实草畜平衡超载牲畜核减,加快推进依法治草、依法治牧进程。健全完善草原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生态治理与修复,努力实现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第六条 坚持共同参与、确保实效原则。充分调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级草管会、村级草管员等力量,齐抓共管、合力攻坚,通过村规民约、村民相互监督和村民有奖举报、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等多种措施,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合作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奖惩各项工作,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超载牲畜核减奖惩工作有序开展。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抽查执法监督管理,并按照市农业农村部门牲畜统计调度情况或随机抽查的方式指导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对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饲草料种植核查认定和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资金发放和筹措。各乡镇、有关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奖罚有关政策落实。

第八条 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和有关乡镇(街道)建立落实草畜平衡政策的巡查、举报、通报等制度,加强对草畜平衡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草原奖补政策宣传,畜牧业生产经营监管,养殖方式转变,推动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各乡镇、有关街道依据《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印发<合作市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合政办发〔2021〕1号)精神,每月定期不定期开展草畜平衡巡查监督,对未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进行行政执法,建立执法台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统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和省州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专项资金。对完成草畜平衡任务的牧户和优质牧草种植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种植大户进行奖励。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利用多种措施,通过电视、报刊、微信、互联网站等媒介,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资源禀赋,支持农牧民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民族特色产品加工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农牧民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鼓励农牧村剩余劳动力转产就业。引导农牧民优化畜群结构,推进牦牛、藏羊等品种选育和提纯复壮,发展适度规模养殖,促进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

第四章  核实认定

第十二条 草畜平衡核定对象为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个人。未承包经营的草原以具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村组进行核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制定超载牲畜减畜计划,将具体的减畜数量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分解落实到村、户。

第十三条 农牧户草畜平衡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五级核实认定制度,具体步骤为:农牧户向村级草原管理委员会报告任务完成情况;村级草原管理委员会逐户核实,并向村委会上报核实结果;村委会和包村干部随机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比例不少于该行政村农牧户总户数的30%,并向乡镇(街道)上报抽查核实结果;乡镇(街道)随机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比例不少于全乡镇(街道)农牧户总户数的20%,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牲畜饲养统计月报表及四级核实认定结果,按不少于全市农牧户总户数的1%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市草畜平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五级核实验证依据:主要包括自食、出栏销售、全舍饲、草原流转依据。

(一)自食验证依据:牧户自食,提供村级草管员、村委会、乡镇(街道)三级验证的《出栏证明》。

(二)出栏销售验证依据:提供经村级草管员、村委会、乡镇(街道)三级验证的出栏证明,乡级畜牧兽医站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屠宰加工企业收购合同、牲畜贩运户的收购协议等。

(三)全舍饲验证依据:村级草管员、村委会、乡镇(街道)三级验证的全舍饲、暖棚设施、补饲印证资料等。

(四)草原流转依据:流转合同要明确包含流转面积、流转金额、草原保护建设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五条 饲草种植认定。由农牧户、合作社将人工种草面积报村委会,村委会现场核查后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照不低于50%的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按上报面积的10%进行核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根据草畜平衡核实认定结果,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减畜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和村组,在次年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中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七条 对未超过核定载畜量的农牧户,每出栏1个羊单位奖励补贴0.1吨饲草料(补贴饲草料折合资金不超过5000元的限额)。

第十八条 对未超过核定载畜量的农牧户,优先享受中央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和合作市抗灾保畜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对未流转草原、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无畜户优先安排村级公益性岗位,同时,给予技能培训支持,积极引导参与二、三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根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十八条,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出栏。

(一)超过载畜量10%至3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100元;

(二)超过载畜量30%至50%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200元;

(三)超过载畜量50%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一条 限期内未完成超载牲畜核减任务且拒不整改的农牧户,扣减当年草原奖补政策草畜平衡补助资金,扣减资金按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超载牲畜核减任务的农牧户,不得享受当年中央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及合作市抗灾保畜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超载牲畜核减任务的农牧户,超载牲畜不得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不得对超载牲畜进行承保。

第二十四条 奖惩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由乡镇(街道)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内容包括农牧民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草畜平衡奖励面积、核定载畜量、超载数量、奖惩数额等。农牧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草原保护管理不善、超载放牧等造成草原退化、沙化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草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乡镇(街道)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加强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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