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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就业

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发布时间:2023-01-01 18:53:36 阅读次数: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甘劳社发〔2007〕81号)《甘肃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甘人社通〔2022〕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失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失业保险业务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待遇发放、关系接续、权益记录、档案管理、财务统计管理以及风控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五个统一”管理要求,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统一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第五条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完善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规程,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经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经办业务,对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核定

  第六条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用工情况、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终止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在30日内按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缴费登记,并应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及征缴相关具体办法、失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和失业保险费补缴业务,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定期待遇、一次性待遇、代缴医疗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定期待遇实行当月申领,次月发放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精准便捷服务,有条件的市(州)可通过数据比对筛选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向相关人员点对点推送短信,提醒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国家和省上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凭社会保障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申领定期待遇。
  线上办理:失业人员可登录甘肃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快办”手机APP),以及官方根据需要公布的其他办理渠道申领。
  线下办理:失业人员可直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领定期待遇信息后,按规定时限完成受理、待遇核定。线上申领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线下申领的,应当现场即时办结。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发放失业保险定期待遇前,应通过共享数据等方式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待遇的条件进行核实,对失业人员就业状态发生变化,依法依规应予停发的应当立即停止发放。
  失业人员发生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在发生当月主动告知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对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行核查,符合领取条件的继续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材料。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定期待遇的年限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一)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
  (二)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三)纳税证明。
  第(二)、(三)项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共享数据获取,对不能共享获取的需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人员死亡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一)遗属有效身份证件;
  (二)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材料之一);
  (三)遗属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四)遗属的社会保障卡或其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项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相关共享数据获取,对不能共享获取的需申请人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失业人员遗属提供的相关材料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死亡待遇优先使用已故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发放,如已故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账户注销的,可发放至遗属社会保障卡或共同指定的账户,指定的账户可视情况要求公证,不得发放至其他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代缴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由失业人员自行缴纳。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代缴业务时,发现以下特殊情形的,应分别处理: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充分征求本人意见,对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首先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手续。
  (二)失业人员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员手续。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统筹范围内流动就业,需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可在甘肃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快办”手机APP)提交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因缴费记录缺失无法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统筹范围内同一时间段存在重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保留劳动关系存续地参保缴费记录。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需跨省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188宝金博,188宝金博官网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执行。

  第五章 财务统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会计核算、预算决算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按照省级统收统支集中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基金核定征缴、归集上解、申请拨付以及待遇发放等经办流程按照《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计提划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资金。计提资金的管理、使用由资金归属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实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按照甘肃省人社综合服务社银平台等系统规则操作。
  第三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由省级统一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统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人社部发〔2021〕100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甘人社办发〔2022〕40号)。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本辖区失业保险参保及待遇领取情况,收集统计资料,逐级审核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于年末形成年度失业保险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 权益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在业务台账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相关权益信息。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甘肃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快办”手机APP)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失业保险个人权益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对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复核。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依规向履行工作职责的司法、纪检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1599-2015)。

第七章 失业保险风控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社会保险稽核,防范基金安全风险。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按照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检查的程序进行。应定期对经办环节、部门设置和岗位权限进行排查,发现和辨识业务经办风险点,按照高、中、低等次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清单,落实防控措施。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嵌管理制度、预警提示、风控规则、处理流程,设置高风险业务的金额、频次、时段等阈值,对超出阈值的业务,依据风险程度给予风险提示、业务阻断或提级处理。
  访问信息系统均使用电子社会保障卡扫码登录,严禁使用他人账户登录系统,严禁使用用户名口令访问方式,同一工作人员严禁拥有两个及以上的用户账号。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落实“全面取消现金业务、全面取消手工经办、全面取消社银人工报盘”。严格通过社银平台实现失业保险待遇和转移资金的拨付,严禁使用现金或转账支票以及网银方式收付资金。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落实《甘肃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甘人社通〔2021〕496号)相关规定,落实岗位不相容要求,严格系统权限分配,严格授权管理,严格执行系统管理员、安全员、操作员“三员”分离管理机制。严禁给同一人分配互斥岗位权限,严禁系统权限维护人员拥有业务经办权限,复核、审核人员应为正式在编人员。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开展日常自查、日常稽核检查、数据稽核检查、重点稽核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属于经办操作导致数据错误的,按程序进行修改;属于数据转换导致数据错误的,对联网数据抽取程序进行更正、校验;属于违规参保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属于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立即暂停发放待遇,并责令退还多领待遇;涉嫌欺诈骗保的,移交基金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按程序将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有关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已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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