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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hzsgaj/2024-00012
  • 标      题:合作公安交警利用集成指挥平台精准查获一起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合作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4-03-15

合作公安交警利用集成指挥平台精准查获一起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严管十条”(春季版)工作要求,持续推进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切实消除重点车辆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近日,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利用集成指挥平台,精准查获一起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15时50分,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集成指挥平台预警:“甘P18288号轻型普通货车状态异常达到报废标准,请予以拦截。”接到预警信息后,指挥中心民警立即调取预警信息监控周边视频资料,分析研判嫌疑车辆行驶路线,并通知路面执勤警力进行设卡拦截。15时59分,路面执勤民警在念钦街碌曲路南143米处将该报废车辆查获。经交管综合应用查询,该车辆审验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4日,达到报废年限,属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严重行驶违法,驾驶人供波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向车主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依法对驾驶员供波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收缴报废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小课堂

● 报废车辆的认定: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1.达到机动车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报废车上路都有哪些危害?

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机动车逾期不检验,无法及时发现机动车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系统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保养和维修,上路行驶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二、发生事故无法理赔

根据机动车保险相关规定,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将无法获得理赔。

三、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因机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技术性能差,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安全隐患随时存在,容易引发事故,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四、事故后经济赔偿难以承担

报废机动车因没有参加保险,且车辆也不值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大多驾驶人无力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直接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合作公安交警提示

驾驶报废车辆上路,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危及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拒绝驾驶报废车,谨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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