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合作市市场监管局提炼了人民关注度高、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5起典型案例发布,通过以案释法、以点带面,引导广大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临期过期未告知 依法调解暖人心 2024年4月12日,合作市市场监管局接某消费者投诉,称商家将临近过期酸奶(生产日期:2024年3月17日,保质期:28天)未告知消费者和未摆放在临过期货架进行销售,购买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并发现刚过期。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该批次酸奶,商家承认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主动退还消费款并赔偿500元对消费者身体不适造成伤害的补偿费。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商家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案例二:线上平台未履承诺 责令规范管理运营 2024年3月,某消费者在微信小程序承诺可全额退费时间段内申请购买辖区陆上客运服务车票,平台以超全额退费时间段为由,退还全价车票的50%。经执法人员线上核查消费者提供的向小程序客服提出申请时间节点在小程序平台承诺全额退费时间段内。商家态度诚恳,因管理不到位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深表歉意并全额退还车票。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执法人员责令该平台负责人加强管理,履行承诺、规范运营。 本案中,该平台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之规定。经营者应遵守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三:购买商品不符要求 七日无理由退还 2024年5月,某自行车骑行爱好者从外省骑车途经我市,因所需产品品牌不齐全先后在两家修理铺更换自行车内、外胎,更换外胎发现内胆并非自己要求的品牌,遂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投诉内容属实。经调解消费者向商家退货,商家全额退还购买商品费用,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商家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之规定,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四:销售过期食品 违法行为遭惩处 2024年6月,某消费者在合作市某经营店购买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并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投诉举报中所述的过期食品,但发现其他2个品种的食品6(罐、袋)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主张商家向消费者退回销售过期食品的价款但不予赔偿的调解意见。随后针对商家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移交甘南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该商家罚款人民币37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商家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案例五:美体瘦身遭双簧 消费维权还网贷 2024年5月,某女士在辖区某美容店做美容护理时,经该店负责人推荐认识了某品牌美体塑身的推销员,在推销人员的不断的游说、诱导下和该店负责人的推波助澜下,该女士用花呗网贷20000元,支付34560购买了该品牌美体塑身衣,该销售员只提供部分产品,剩余产品却拖延不予提供,该女士在产品试用期间与推销描述效果严重不符,遂后该女士向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经执法人员经核查,消费行为发生在该美容院,且对美容院协助推销员夸大宣传、诱导贷款消费进行了严厉批评。经协商,美容院协助成功向消费者退还购买美体内衣支付的34560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退还前期提供产品。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强制交易,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本案中,该美容店涉嫌协助挟持消费、夸大宣传,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消费维权不止停留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应贯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市民在消费时,要谨慎选择如果不小心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者山寨产品或遇到消费欺诈、虚假宣传,要勇于进行维权,并注意保留好有效证据在和商家沟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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