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01224002 | ||
标 题 | 补充侦查到什么时候 | ||
姓 名 | 请****** | ||
手 机 | 157****6266 | ||
地 址 | 景泰县 | ||
发件IP | ************** | ||
写信时间 | 2020年12月24日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我是余锦凤(157********),于2019年10月被诈骗8万元,白银市景泰县人诈骗犯曹龙、雷兆龙在景泰县、合作市两地多次诈骗,经过拘留、取保候审、到现在补充侦查已经过去近一年时间,但合作市公安局一直没有结果,景泰公安局2019年5月立案且已经将案件合并移交到合作市公安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诈骗犯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嚣张无比,“说把合作市诈骗的钱还了就什么事都没了,我的钱等以后有了再说”领导我听后气愤不已,我决定向合作市和甘南州、省上反映此事,宁可我钱不要,也要让犯罪分子无处庇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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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合作市公安局现就反映“补充侦查到什么时候的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办理单中反映的“补充侦查到什么时候”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及时对信件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梳理核查,并转办主办部门刑警大队进行了调查核实。2019年8月13日,我局接到白银市景泰县公安局通报余锦凤反映曹龙、雷兆龙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我辖区实施诈骗犯罪的有关警情后,我局刑侦大队及时对接受案初查,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侦查。2020年6月3日将嫌疑人抓获并依法拘留,2020年6月30日向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10日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目前,由于此案涉及的两名嫌疑人系白银市景泰县公安局审理余锦凤报案情况时通报涉及在我辖区也有作案的警情,我局虽结合通报警情对涉及嫌疑人在我辖区犯罪情况进行了查证,并向检察机关进行了提请,但退查工作相关证据难以获取和完善,我局准备根据调查补证情况,将此案退交景泰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 合作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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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合作领导信箱 | ||
处理时间 | 2020-12-29 |